各市(地)、县(市)开展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基金余额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二)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标准和资金支付渠道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规定执行。
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原办法标准计发,资金由原渠道列支。符合我省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使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网络和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做好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