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文(7)

养老保险2018-06-28王新老师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引导和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养老服务业投资基金。

第四十八条 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用电、用水、用气、光纤、宽带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 卫生计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和指导关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二)民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引进医疗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三)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需求;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五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老年群众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反映老年人需求、维护老年人权利和服务老年人生活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本市支持相关企业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研发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组织购销老年用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文化、教育、旅游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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