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
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