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5年12月10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各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扣减。
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全面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能力。自2016年起,省不再按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定额补助以2015年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级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