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入证明材料主要有: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扶(抚)养人家庭成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遗属补助费等收入的发放签收单或银行卡等工资领取凭证(需交存复印件),经核实确无前述收入凭证的有关单位出具的其他收入证明,赡养、扶(抚)养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
4.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主要有:残疾人员残疾证书,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区(县、市)以上公立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明(需交存复印件)。劳动能力证明由本人申办,费用自理。
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指导填写《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初审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查,审核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批准低保后,低保救助金于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评议同意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公示榜》予以张贴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或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再就业)人员申报无收入的,应召开审查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估。
2.街道(乡镇)对上报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社会救助专管员应入户核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