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标准。
挂钩调整
在定额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7%。
解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挂钩调整办法,与2015、2016年调整方案保持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符合退休人员的基本预期。对企业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体现了“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差异较小,因此通过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来体现贡献差别。
倾斜调整
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解读:国家对调待倾斜对象有明确规定,我省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对象进行倾斜。继续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标准。
高龄人员属参加工作时间早、退休时间早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相对偏低,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年龄较长,近几年调待中,我省已采取了对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的办法,社会普遍反映较好。需要说明的是,今年国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再将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因此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将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倾斜调整范围。
原工残退休人员:原工残退休人员按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34元的,按134元调整增加。
解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残退休人员按全省平均调整水平予以补齐,即:定额和挂钩调整之和低于134元的,按134元补齐。工残退休人员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随即办理了工残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普遍较短、养老金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我省调待一直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按照全省平均调整水平予以补齐,今年仍然延续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