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发布公告公示时间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发布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的,不得参与流转交易。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报名期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指导各方按下列方式流转交易:
(一)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有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双方,应签订权属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流转交易的双方应持合同和《交易鉴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和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