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根据交易品种制定具体的流转交易细则,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电子竞价、挂牌、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委托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认可的代理人代理交易。
第十一条 流转参考价格由出让方提出。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材料和公示后的会议决议资料;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文件;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需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交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九)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在公告前进行产权出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出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收到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后,当即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同意接受委托的,签订《农村产权流转委托合同》;材料不齐全或不同意接受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查期间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情况或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接受委托的,在“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网”同步发布产权流转交易及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出让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