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锡政发〔2005〕1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不断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或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市和市(县)、区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基地的建设。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创业培训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提升创业能力。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要注重对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典型宣传,不断优化创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之路。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实施“42112”创业培训工程,即从2005年到2008年的四年中,全市每年将组织对2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重点扶持100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实现四年带动12000人就业再就业的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