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鼓励、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使再就业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现将《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鼓励、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使再就业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现将《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组建和运转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困难企业委托,对符合托管条件、且有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进行临时性托管。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应根据分流安置能力,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行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输出以及为下岗职工发放待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
二、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原企业应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该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其个人档案可转交市、区职业介绍所免费保管两年;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作为其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其养老保险金个人自愿按时、足额(按全市上年平均工资的24%)缴纳的,并记入个人帐户,工龄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由本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多渠道对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企业或社会办学机构劳动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认定,结合再就业需要组织开办转业转岗培训,并对其培训对象实行费用减免优惠的,经考核鉴定获得《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或《技术等级证书》后,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可给予每人每期30-3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能及时推荐就业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还可对培训单位按每就业一人给予100元的奖励。
各级劳动部门面向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就业难点对象和特困职工,培训费用全免。
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专业技术对口的工作或培训合格后从事非技术工种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引导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就业。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由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起来从事配送、幼托、家务、陪护等家政服务,开展市政市容的保洁、车管等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开办家庭手工业等临时性就业的,经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认定,统一发给《临时就业组织证书》;凭《临时就业组织证书》到工商部门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经财税部门批准,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免交除法定的养老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缴费。
五、鼓励开办社区劳动服务企业。各区、街道为安置下岗职工新办的商业、餐饮(早点)、修理、搬运、物业管理等社区城镇集体性质的劳动服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比例达到做从业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比照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免征所在地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开办初期,资金短缺的,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批准,可给予适当贴息。
六、积极引导、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工商、城建、公安、市容、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在安排场地、发放证照、收取规费以及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减免。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经批准开办书报刊、字画、音像制品、游乐、游戏机、歌舞娱乐等文化经营项目,经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审核,文化管理部门可根据经营状况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
下岗职工持有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核发的《下岗待工人员证》,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一年。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七、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稳定就业,可享受经济补助。
国有、集体、私营、民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吸纳安置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稳定在两年以上的,由各级再就业工程办公室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吸纳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女职工35岁以下、男职工40岁以下,每安置一名为1000元;女职工年满35岁、男职工年满40岁,每安置一名为20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照下岗职工的隶属关系,从市、区、县筹措的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八、控制使用外地劳动力。本市用人单位用工时,应尽量吸纳使用本市下岗职工。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类企业从严控制使用外地劳动力,这类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普通工、熟练工时,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报经市劳动局按有关报批程序批准后,按外省每人每年500元、本省每人每年200元、本市五县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征收就业调节金。
凡申请解困资金的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地劳动力。
九、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对有劳动能力、两次无故不参加企业(含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的下岗职工,可以停发其待工生活补贴。有求职要求的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由组织介绍、安排再就业后,其工资收入达到本人原工资收入水平的,企业(含行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可减发或停发其待工生活补贴。
十、特困职工实行“优惠卡”制度。凡困难企业中已经下岗、既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特困职工,经企业工会、劳资部门提出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携《下岗待工人员证》和身份证到市再业工程办公室申领《特困职工优惠卡》。
领到优惠卡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优先再就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选择经营场所等待遇,并在房租、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涉及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