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15] 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6号)和《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锡劳社就[2008]10号)有关规定,现制定无锡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等情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向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
(一)发放对象:
1、符合失业登记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户籍人员;
2、符合就业登记规定的劳动者:指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3、离岗退养、协保人员:指按市政府国企改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4、其他人员: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编号规则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第一位识别码为B(指无锡市),第二位识别码为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 C(本地城镇),N(本地农村),W(外地户籍人员)。
(三)发放程序
1、初次失业登记人员应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的经办机构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困难人员认定的按有关规定操作)。
2、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登记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录用登记备案)时,由登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初次就业登记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的经办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