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县、区工商分局及有条件的工商所要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照手续,缩短办证时间,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对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四、发挥行政职能,坚决贯彻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划内从事个体经营,应视为再就业扶持对象,享受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指以个人经营为主,并且应在一线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倘需雇用人员(包括帮手、学徒)应在八人以下。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管理费。
3、“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美客美发业,洗浴(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酒吧(含茶艺)及其他特种行业等。
4、鼓励、引导、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修理业、饮食业(含早点)、商业、家政服务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及时准确地落实工商收费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组成的就业组织(不合有限公司)和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区
商业、社区餐饮服务等可放宽注册资金要求。
5、对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本条第二款所列费用;对已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时段应从三年中扣除;对经营期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6、实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手段,全市工商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正确对待、积极引导,处理好收费与管理的关系、促进再
就业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关系,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登统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统计数字、减免额度等。
7、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党和政府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制定的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为防止个别不法经营者钻空子,避免国家税费的流失,干扰下岗失业人员的正当经营,工商机关要加大力度整顿规范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借用、转让、出租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人,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查,从重处罚,同时追缴减免的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