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民政、国税、地税、统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齐抓共管做好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工商部门要将已注册和新注册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将用人单位工资年报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将各类商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年检通过单位、新设立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及从业人员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应积极发挥征缴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加强纳税申报人数与就业登记人数的比对分析,与人社部门实时交换全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与参保缴费和纳税申报数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区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简化证件审核材料,劳动者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创业证》,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非户籍所在地或没有人事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一)身份证明包括:社保卡、《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人员加《居住证》或《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
(二)人员类别证明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
(三)就业证明包括: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凭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茂名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劳动合同》;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或劳务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