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5)

新政策2018-08-09李天扬老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对拆迁住宅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其他非经营性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每月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5%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临时安置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补助费。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补助费。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停业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停业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 拆迁执行政府调控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部分产权购买人按房改价格补购剩余产权面积后,按照全部产权予以补偿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拆迁的区域,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部分产权购买人,要求按现行房改政策标准整体购买产权或补购剩余产权面积的,不受“拟出售房屋属于危房或近期已列入开发改造”等条件限制。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