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6)

新政策2018-08-09三水老师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可由房屋承租人或部分产权购买人先行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后处理产权问题。安置时,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对产权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使用人代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后,拆迁人可先安置使用人入住,但在产权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规定发布后批准的拆迁项目。市政府《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号令)和《关于发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蚌政〔2004〕131号)有关补偿安置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发布前批准的在拆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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