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后,其子女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富余的学校入学。
三、加大购房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调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至2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民工等新市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房。
(二)加大公积金使用力度。缴存职工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至1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60万元人民币。公积金缴存地在广西区内的,在百色市购房可按百色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百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进驻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右江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二)通过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住房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计征契税。
(三)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做好去库存工作,负责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补助资金和收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各项公积金优惠政策;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负责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