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6-12王华老师

第六条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七条棚改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当地棚改购买主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或资金)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购买程序

第九条确定项目。各地区棚改购买主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公示信息。棚改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棚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十一条选择承接。棚改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棚改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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