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国家政策2018-06-07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城郊村、建制镇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成片危旧房屋、村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新启动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80%以上,纳入2016年开工任务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货币化。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市、县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组织下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统一购买、建设安置房房源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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