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及取得方式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期限为15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集中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十八、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十、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普通住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45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承担;属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承担。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超出45平方米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套房屋搬迁费1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每平方米20元,总计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等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