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新闻数据2018-08-25李一老师

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情况(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参照忻政发[20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

如被征收人对此方案有疑议的,可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办理。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内。

 (二)社保安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保安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经所在乡、镇(办)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到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征收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由忻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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