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青岛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新政策2018-08-26王新老师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

编辑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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