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山东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新政策2018-08-26李一老师

而此次出炉的《条例(草案)》则提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延长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对于拆迁户普遍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则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价值评估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过程中,不管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房屋价值的确定总是备受争议。记者了解到,为让评估更加公平公正,《条例(草案)》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上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若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建设单位参与拆迁要处罚

除上述受众多拆迁户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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