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三)全面落实改造计划。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分年度、分类别、分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将批准通过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依据各地规划,提出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二)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三)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