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政策2018-08-14李天扬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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