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现有城市布局,不断提升城市功能。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限和改造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