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摸清商品房库存量,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虚假广告,引导合理竞争,稳定房地产市场。
六、几点要求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有利于提高棚改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实现安置户及保障对象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有利于疏解中心城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加快城市转型升级;有利于消化社会存量住房,稳定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发展,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全面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考核工作,协调省级计划、传达中省政策、对接银行贷款。市政府组建棚改项目实施机构,明确建设主体、拆迁主体和环境保障责任单位,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由市住建局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情况,提出资金申请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上报。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要主动和主管部门汇报衔接,最大限度争取配套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要将市级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拨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督促年度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按进度及考核结果拨付项目单位,调动项目单位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由住建局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征收办、地税、投资(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创新担当,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者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