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开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也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以得票最多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一)旧城改建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框架结构:首层按1∶1.2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三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混合结构:首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三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结构:第一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