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和建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50户或250人以上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处理方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