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3)

新政策2018-08-06王华老师

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支付工资

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

日工资或者小时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

单位可以安排补

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第十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

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

定额任务后延长劳

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

以计件单价为基

数,分别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的,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

的部分,应当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

酬;安排劳动者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

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

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7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_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劳动者病假期间

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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