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4)

新政策2018-08-06王华老师

工生育保险的,按

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

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应

当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未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暂时无法支付劳动

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

者代表协商一致

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

于协议达成后三

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工资的扣除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

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中约定可以从工

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过劳

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

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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