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
务完成后即时支
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照本条第
1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
定的比例按月支
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
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确定,但
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
者公布计件定额和
计件单价,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
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
动合同终止或者
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
工资。
第十三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
位不得以实物或者
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
的工资清单。工资
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
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
支付表应当载明
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加班时间,以
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第三章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或
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
工资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