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2015年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2016年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2016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全省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鼓励省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非驻昆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迪庆州可按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如中央对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规定,再根据中央政策调整。之前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并按照本方案重新规范。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范围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作好衔接。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等5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