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新政策2018-07-25李天扬老师

东北网2月16日讯(记者许俊鹏张隽珊)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获悉,《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正式发布。根据方案,省直单位从2016年3月l日起、各市县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

热点一:车改时间

《方案》提出,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本次车改,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热点二:车改范围

《方案》指出,本次车改的机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参与车改的人员范围是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改单位的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与车改的车辆范围也已划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热点三:交通补贴

按照《方案》要求,对参改的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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