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7%,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征收有照多层住宅楼房
1、安置房屋为多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房屋为高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7%,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三)征收有照高层住宅楼房,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但其中原被征收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高层楼房的,原面积上浮5%;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四)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户的奖励。
(五)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相同规划用途的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10%×有照建筑面积的奖励。
(六)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有照房屋建筑面积享受上浮政策后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选择按照多层楼房45平方米或者高层楼房65平方米给予安置,不找差价,但不再享受上浮政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利用有照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按征收有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层有照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被征收人要求按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安置的,应当补齐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征收地块有照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差价。征收地块有照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回购和产权调换的新建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各类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回购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楼房的,最低套型不得低于65平方米。征收人根据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