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平房: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上浮10%,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住宅平房建筑面积×(1+10%)×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二)征收有照住宅楼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住宅楼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三)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四)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1、有照住宅房屋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2、有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10%×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地块回购房屋,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征收有照住宅平房和多层住宅楼房
回购房屋为多层楼房(6层以下,含6层,下同)的,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回购房屋为高层楼房的(6层以上,不含6层,下同),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7%;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征收有照高层住宅楼房
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一部电梯,回购房屋为两部电梯的高层楼房,原面积上浮5%。
3、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回购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20平方米的奖励。
4、被征收人不享受上浮政策和优惠价,或者享受上浮政策和优惠价比照所选回购房屋套型面积有剩余的,视为自行放弃上浮政策和优惠价,不予折算成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平房
1、安置房屋为多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房屋为高层楼房的,原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