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征收准备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审查拟征收项目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未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说明,报有批准权的人大批准。
(二)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调查中发现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建筑的,市、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市(县)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2.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市、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论证会议,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环保、文物保护、教育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市、市(县)区政府对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析产;4.户口迁入或者分户;5.办理工商营业执照;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