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各种原因,司法鉴定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的专门法律,有关司法鉴定问题只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律中作了原则规定,而对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的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使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确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制度,把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我省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工程。完成好这项任务,可以有效地治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从酝酿立项到起草,经历了较长时间。开始时,曾设想只搞一个规范司法医学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人员赴吉林省进行考察。今年初,内司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一起深入到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市和部分县、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分别召开政府有关部门、公检法机关从事鉴定工作的同志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一系列座谈会。座谈中大家一致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司法鉴定的领域越来越宽,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规范法医学方面的鉴定,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从社会需求出发,大家一致呼吁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一部调整所有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
社会调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抽调省公、检、法、司机关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技术骨干,法学研究所副高职以上的研究人员共9人成立了起草小组,研究起草调整全方位司法鉴定的法规条文。起草小组广泛收集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有关机关的内部文件,学习了一些理论专著和外国的一些参考资料,对有些问题进行反复的探讨、分析。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进行了六次大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然后,分三条线在全省广泛散发,征求意见。三条线的意见上来后,法规起草小组及时进行了归纳整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第7稿。上月中旬,内司委的有关领导将草案带到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作了汇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还征求了国家公、检、法机关的意见,并对草案条文逐一进行了研究,认真同我们进行了座谈,对有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司法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表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是我们多年的夙愿,龙江站得高,看得远,搞了近百条,很不容易”,“条例是比较成熟的”,并在有关的会议上向全国其他省市推荐了我省的做法。内司委和起草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