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起草解读(3)

新政策2018-06-21李一老师

三、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注意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第一,以国家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为基础,完善和加强我省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协调、规范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同时,又有针对性地对社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加强了管理,创设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制度,严密了司法机关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以国家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操作等各个环节,尽量做出具体规定,使司法鉴定工作真正有法可依,并着重解决重复鉴定过多,鉴定机构较乱的问题。

第三,为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鉴定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图制定一部全省统一的,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地方性司法鉴定法规。

四、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社会上需要进行鉴定的事物很多,这部法规只调整司法鉴定这一块。为了明确法规的调整范围,条例第二条对什么是司法鉴定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指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鉴定;二是指无鉴定不能立案的鉴定。简单地说,涉及诉讼活动的鉴定行为,是本条例所要调整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鉴定,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2)关于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列为法定证据。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与公正,根据我省当前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忠实于事实真相,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禁止非法干涉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的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对具体鉴定的操作、解释和适用将起到指导作用。

(3)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职权只有原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本系统内部对各自的鉴定权限也有一些具体规定。条例依据这些规定在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对公检法三机关鉴定机构各自的鉴定职权作出了较明确的划分。

司法鉴定从程序上主要包括申请、决定、委托与实施等环节,其中鉴定的决定是中心环节,决定权是鉴定权的核心。条例第八条对此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有些鉴定,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而必须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来进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办案人个人委托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委托鉴定质量不高,办案人操纵、影响鉴定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规定:“司法机关需要委托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本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同时又规定:“禁止社会专门鉴定机构接受办案人的个人委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