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新政策2018-11-28李一老师

想要请假又不想扣工资,快看看你符合休带薪年假的条件吗,还有一些关于年假的相关要注意的事也要起来看看吧。

一、带薪年休假人员的范围

机关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自2008年2月15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人员的假期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及婚、产、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年休假的提出

以部门为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在每年的省委全委会议闭会后两周内(2008年为7月份)研究提出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送办公室汇总后,报驻会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执行。

根据机关工作情况,机关可统一安排职工集体休假。

四、年休假的安排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一次性休满,如果由于工作原因经领导安排中断休假或一次不能休满假期,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一年不超过两段,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以小时或半天为单位调整使用休假时间。不可跨年度休假或跨年度分期休假。

2、机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提出,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该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3、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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