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2018-09-21李一老师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厅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委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意愿,每年初统筹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当年度年休假计划。厅委领导休假计划,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

第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不跨年度分段安排。

第七条  厅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厅党组主要领导休年休假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二)其他厅委领导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1),报厅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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