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处长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四)各处室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3),处级干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厅委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年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厅人事处销假。
第八条 厅委机关坚持“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鼓励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4),按程序审批。其中,厅党组主要领导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其他厅委领导由厅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厅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厅委领导批准。
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处室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因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而没有休年休假的,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人事处按要求对各处室休年休假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各处室要严格考勤管理,及时登记工作人员出勤、请假(包括半天以上事假)、休假情况,逐日建立考勤台账(附件5),按年度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登记表》(附件6),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考勤台账于次年1月10前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应填写《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休探亲(婚、丧、产)假审批表》(附件7),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含病假和事假)1天及以上的,应填写《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请事(病)假审批表》(附件8,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 厅委直属单位(依法享受寒暑假的除外)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湘教人〔2008〕1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