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3)

新闻数据2018-08-15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按时发车,不得故意绕行、兜圈,不得中途停运、转运。

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从事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

第十条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

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一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和出租场地的位置、范围。

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设施的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柜台、场地、设施的提供者以及营业执照的出借者应当负连带民事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文明服务、售后服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争议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均应当作为调解、仲裁以及司法审判的依据。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第十四条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能。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可以在工商管理所、商业集中的地方和大型商场、市场设置投诉点,方便消费者投诉。工商管理所、商场和各类市场应当为消费者协会设置投诉点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

消费者协会要求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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