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二)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
(三)遵守营业服务秩序;
(四)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当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收费;
(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四)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六)生产、销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七)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
(八)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用任何手段搭配销售商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讹诈消费者;
(九)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必须当场验证核实;
(十)以预收款、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履约;
(十一)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履行“三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重新提供服务的,必须重新提供服务;
(十二)尊重、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