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6)

新闻数据2018-08-15王新老师

经营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返工的,应当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返工,返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住宅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按照规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

(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

(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

(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经营者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欺诈、隐瞒、诱导等行为。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五条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和车型运送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绕道、改变线路、中途停运或者更换车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中途甩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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