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

新闻数据2018-08-15三水老师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本条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

(五)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

(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有权投诉、申诉、起诉;

(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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