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4)

新闻数据2018-08-15才子老师

(三)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支付的总额最高为该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四)受害人因治疗所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和根据伤情所必需的营养费;

(五)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六)残疾赂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七)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八)残疾者的生活费以及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参照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两次交涉,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并一次性支付下列费用:

(一)消费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比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

(二)消费者因交涉所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