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5)

新闻数据2018-08-15才子老师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在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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