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补偿安置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先行制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
策规定的条件下,要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确保用地供应
1.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并结合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提前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完成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成为净地后,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经政府同意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获得土地使用权。
3.对征收拆迁难度大、周期长、不能同时整体拆迁完并腾空为净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确保安置房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国土部门要在保证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整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用地拆迁、腾空情况采取分期收储、分期提供回迁安置用地,及时办理用地储备和出让手续。项目法人可以分期实施,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回迁安置。
4.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五)规范建设标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以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其它相关内容同时给予明确。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