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范围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市建成区外的规划区延伸。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优秀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规划区外因工程建设征收搬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科学编制规划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核实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包括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特别是厘清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的底数,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