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设施配套。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设计指标,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用房、永久性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社区办公用房、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开展乱搭滥建整治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增加公共绿地、街心公园等,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改善社区服务。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全面推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综合治理、社区投诉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新建小区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原有工矿企业
承担的后勤化管理服务的小区,主管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区、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税务、环保、政务大厅等部门,应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服务方式,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及时快速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六、政策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100%缴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征收成本拨付费用(一项一议一定)。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文件规定,以不高于成本价收取或给予减免。
4.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